一是授权环境执法机构实行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的权力,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治理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供应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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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区域限批有了清楚的条件和标准。《条例》规定了区域限批的前提:重点传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实现国度判断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操纵目的的;未完成淘汰重大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的;生态破坏严格,未实现沾染管理任务或者生态恢复义务的;未完成环境品德改进目标的;产业园区配套的环境基本设施不齐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余情形。同时也规定合乎生态环境保护打算且波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名目和环境污染管理名目,作为例外条件不履行区域限批。体现了法纪的刚性和民生的温度,对“一刀切”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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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勘误出台(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按照源于实际、引导实践、适度超前、器重创新的准则,在系统机制跟管理手段上实现十大翻新。
四是将约谈办法回升为处所性法规的尺度。2017年核心环保督察期间,山东省政府率先出台了省级层面的约谈方式,在实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次《条例》订正,将该措施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了其权威性、强迫性跟可操作性。《条例》对省政府领导约谈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约谈下级政府重要负责人,以及省生态环境主管局部负责人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均作了明白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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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查封、拘留收禁行政逼迫措施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了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七种情况。其中规定“在重污染景象应急期间,未依照恳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连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收禁措施,既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延伸,也是破解重污染天气下出产企业拒不实行应急预案艰苦的有效措施。